因此,那个所有物必需的稳定的一般规则,肯定不是依据特殊的判断才被应用的,而是依据一些其他一般规则而被应用的,这些一般的原则是必须扩展到整个社会的、不会因好恶而有所改变。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首先我假设,处于野蛮与孤立无援状态下的人们会感到他们所处状态的苦难,并且能预见到社会将给他们带来的利益,从而主动提议彼此保护、协助,并且寻找自己的伙伴;还有一个假设,他们有极高的智慧,以致可以立即看到,他们的天性中的贪欲与自私是建立社会与相互协作的这个计划所遇到的主要障碍。对此他们作出了补救—缔结财物稳定占有、相互约束、制约的协议。我可以感觉到,这种推论方法并非完全自然。不过,在这里我假设以上的情况是在很短时间内形成的,而它们实际上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除此之外,下面的这种情形也并非是完全没有可能的,它就是:因为各种意外事情,与原来的社会分离的若干人,也能够被迫结合成一个新的社会。他们在那种情形下,就完全处于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情况了。
因此,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缔结协议之后,遭遇的第一个困难就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分配他们的所有物,并分配给每个人以能够在将来永久占有的特殊部分。他们马上就找到了解决这个困难的方法,而且是最自然的办法,就是:让每个人继续占有其现时所有的东西,并且赋予其财产权或者永久所有权。习惯的力量是如此大,以致它让我们不仅安享我们长期拥有的全部财物,甚至让我们爱好它,胜过爱其他一些我们不是非常熟悉但可能更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对我们得心应手使用、长时期在我们眼前出现的东西最是爱不释手。但是即使我们远离那些未尝享用过的、不习惯的所有物,生活中也不会有什么不便。正因为如此,这个方法显然会得到人们的认同,而且这也是人们所以那么自然地一致选择这个办法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