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无从发展。人们终日沉湎于赌博,以至于“废寝忘食”,白天玩到“继以脂烛”,夜间则玩到“穷日尽明”,哪里还有心思谋求进步、发展,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废事弃业”。
家训教育禁赌与政府法令禁赌历代禁赌措施
赌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影响社会治安,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鉴于此,历朝历代无不厉行禁止赌博。
汉代禁赌主要体现在《汉律》中,目标主要针对官员赌博。如该书记载的汉武帝时期“樊嗣侯僻方,坐搏掩,完为城旦”;“安丘嗣侯拾,……又搏掩,完为城旦”。其中“完”的意思就是削其鬓发,“完为城旦”就是说剃去鬓发再发配到边塞服役5年。可见,当时对官员赌博惩罚的力度还是很大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禁赌措施主要是由一些视赌如命的官吏施行的。如东晋的于瓒对将军瘐翼说:“夫嬉戏都名动相剥”,并不是治本之策,“自今樗蒲,掷马诸不急戏”,应当立即予以禁止。瘐翼认为于瓒说的有道理,遂下令:“今唯许其围棋,余悉断。”这一时期的禁赌行动缺乏系统性,力度也时松时紧。
唐朝统治者高度重视禁赌工作,他们在历史上首次对赌博罪作了明确的规定。据《唐律疏议·杂律》记载:“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进行赌博,并以财物作为赌注的,不满绢价五匹者,就要受一百刑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