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之所以“有用”,是由于它与惬意相关;惬意本身在其优势值上取决于生命力的价值。倘若如此,则可以说,事物之所以“有用”,并非因为导致惬意的每一个原因都有用,而是因为只用可受意愿支配的原因才有用。但是这一支配只能由生命体施行。受生命支配的程度部分地是惬意原因的有用程度。这就是说,为产生惬意原因(手段)的活动基本上用来为这些手段服务,结果,这种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便与(用于某些充满生命活力价值的目的的)手段之可能的支配无关;倘若如此,这种活动本身就是“糟的”,这种活动构成的整个系统就是生命走向灭亡的一种反映。因为,惬意原因的每一增长如果在生命力上不再可支配,也不依原因的支配性的程度、由其具体支配者之力而分配给这些支配者,就是坏的;这是首要的优先法则的一个结果。
总而言之,生命只“应该”在生命位于生命价值系列中的更高位置时,并在能自由支配有用事物的程度上制造有用事物,享受惬意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