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控功能。一是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的程序、标准,扩大年检结果公示范围。结合新政对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畅通年检结果知悉渠道,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教育选择。二是分别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评估标准。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积极推进评估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评估为主导、专业评估机构为支撑,民办学校自评为补充的评估机制;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新政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范学校评估与退出。加强评估的公开透明和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界定为“营运困难”的学校要建立观察名单或预警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对民办学校督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可在督导制度基础上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由督导专员、熟悉财务会计和法律事务的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能,改变部分督导专员个体专业能力不足、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监督乏力等缺陷。此外,严格落实新政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大举办者资格审查和违规失信惩戒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督、评估,提高民办学校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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