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规定: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年1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书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权利”规定: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书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章“总则”规定: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