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奋力反驳法
只有立论,没有反驳,则无所谓辩论。因此,反驳是律师辩论中的一个重要技法。反驳,就是律师根据确凿的事实或理论来确定某一论断的虚假性,或指出某一论断不能成立的一种逻辑方法。反驳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破坏性反驳,即设法破坏对方论据或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意义;二是建设性反驳,即在反驳对方的同时,证明与对方完全相反的观点的成立。
由于论证由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构成,因此,反驳内容也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1.反驳论点
针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
2.反驳论据
设法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来否定这些论据所支撑的论点。
3.反驳论证方式
即在反驳过程中,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从对方的论据中推不出对方的论点。反驳论证方式实质上是指出对方在推理过程中的逻辑错误。
在庭审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辞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得到为法人犯罪进行辩护的委托。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