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公诉人认定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结伙盗窃10余次,盗窃财物价值8 000余元,数额巨大,应按《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罪处罚。律师辩论称:从本案总的情况看,首犯甲乙参加盗窃次数多,数额大,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是正确的。但是,被告丁在本案中是一般成员,参与盗窃3次,价值1 500余元,报据“两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不构成数额巨大,因此,对被告丁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不当,应改用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理。本案中,律师针对公诉人适用法律的错误,准确地进行了适用法律辩护,取得了满意的辩论效果。
深圳鑫富公司系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的期货公司。原告赵小妹在鑫富期货公司开户,委托经纪人王某进行美盘咖啡期货交易。自2002年1月6日凌晨起,赵小妹账上的 35 000美元,被经纪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擅自下单,强行平仓。至同年3月2日的最后交易日止,原先账上资金全部亏损殆尽。原告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鑫富期货公司。深圳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伦成为原告赵小妹之代理人。这一案件当时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得到新闻界和有关方面的关注。孙律师运用娴熟的期货知识,正确运用法律,指出经纪人越权代理和公司以“抄口数”的行为超额攫取客户佣金;利用职权进行误导,违反了国际期货交易有关规定等事实。孙律师的发言条理清楚,数据翔实,正确引用法律及有关规定逐步进行辩驳分析,取得了较好的辩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