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以大量的法规、制度和措施,建构起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兹仅列举若干:1950年恢复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制定解雇保险制度;1952年制定战争损失补偿法和孕产妇保护法;1953年制定严重丧失劳动力者保障办法;1954年制定儿童金法(多子女家庭可每月领取儿童金);1956年制定士兵供给法,修订失业保险法;1957年将养老金与工资增长挂钩,并把养老金制度推广到农村;1960年制定联邦住宅补贴法;1961年制定联邦社会救济法(后一再修改);1963年出台事故保险新条例,实施联邦休假法(所有职工均可享受带薪休假);1964年实施联邦儿童补贴法;1969年颁布联邦教育法、劳工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等;1971年制定联邦教育促进法、联邦流行病法;1974年颁布失业救济条例,实行对破产无力偿付职工的损失费补偿法;1975年规定子女补贴不受家庭收入的限制;1976年颁布暴力行为受害者赔偿法;1978—1980年间调整养老金制度,提高儿童补助金;1984年通过提前退休法;1985年实施子女抚养假制度,并发放抚养费;1986年起降低有子女家庭的税负;如此等等,远非全部,但覆盖面之广却可见一斑,包括人们生、老、病、残、死、伤、失业、就学、住房等各个方面,可谓庞大、完备而致密。从总体上,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三大类。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有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事故保险等。在各种保险没有涵盖的情况下,则有各种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有时作为特殊的临时性措施,还要求富人对于救助弱势群体作出贡献。例如1952年的《均衡负担法》,向战争中未受损失者和在重建中致富者征收特别捐税,救助战争受害者和来自东部的难民和被驱逐者。又如80年代科尔政府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强制性无息借款,总额约25亿马克,用来扩大住房建设,以帮助解决缺房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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