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母育学校的师资也有明确的要求。2000年8月的文件规定所有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要有资格认定。每所母育学校中至少一半的专业人员需要有幼儿照看相关的证书,至少1/4的工作人员需要持有健康、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资格证。3岁以下幼儿的师幼比不得低于1∶8,3岁以上幼儿的师幼比不得低于1∶15。
四、法国学前教育的投入体制
法国法律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还明确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中政府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办和政府投入的原则,使法国学前教育得到保障,从而在较长时期内得以稳步、健康发展。
首先,法国《宪法》《教育法典》都明确规定构建免费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其中包括公立学前教育。其次,在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之外,法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政府财政投入,采取中央、省和市镇三级政府分摊经费的办法,切实保障政府职责的落实与履行。《1983年法令》明确规定小学和幼儿学校由市、镇政府负责投资与管理;《1985年法令》则进一步明确了市、镇政府在小学与幼儿学校建设、管理、扩建、重建、大规模修缮、装备、运行等方面的职能;《1996年财政法》规定市、镇领取的总体装备拨款中有专门经费用于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的建设与维修。此外,法国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还包括政府对幼儿教师工资、奖金和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例如,国家负担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公立教育机构和部分私立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年金和退休金等,并从市、镇政府的总体拨款中划拨款项用于解决幼儿园和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