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住了2年后,才发现竟是“凶宅”? 重庆一女子,2年前花123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这房子不仅带有花园,而且负一楼还可以改造成地下室。最重要的是,它比市场价便宜了好几万元。 房子到手后,女子花25万元装修了一下,便住了进去。 可没想到住了2年后,偶然得知这套房子竟是“凶宅”,在卖给自己的1个月前,有人在地下室里非自然死亡。 于是女子找到原房主,想要退房,但原房主并不同意,且认为女子迷信。 无奈之下,女子将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原房主则辩称,事故发生的地下室并不属于房屋专有部分,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下室是女子购买该房屋的重要考量因素,该空间事实上已经与房子形成了一体,原房主在卖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具有过错,判决退还123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装修损失25万元等,共计192万元。 看到这,网友们纷纷表示:原房主太坑了,法院判得对! 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比市场价便宜很多,就当捡漏了! 其实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一般认为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就被称为凶宅。 虽然凶宅并不影响实际居住,但会影响到居住人的心理,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少人往往对所谓的“凶宅”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忌讳从而不愿购买,就算购买一般也是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程度优惠的基础上。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司法拍卖外,中介或他人在出售房子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告知所购房屋属于“凶宅”的信息,然后由购房者自己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了购房者作出正确的判断的话,那么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总而言之,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如果原房主故意隐瞒所售或所租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那么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买家或承租人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介意买凶宅吗?欢迎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