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既随于上,则是其志舍下而不从也。舍下而从上,舍卑而从高也,于随为善矣。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九四以阳刚之才,处臣位之极,若于随有获,则虽正亦凶。有获,谓得天下之心随之己。为臣之道,当使恩威一出于上,众心皆随于君。若人心从己,危疑之道也,故凶。居此地者奈何?唯孚诚积于中,动为合于道,以明哲处之,则又何咎?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皆德及于民,而民随之。其得民之随,所以成其君之功,致其国之安,其至诚存乎中,是有孚也,其所施为无不中道,在道也;唯其明哲,故能如是以明也,复何过咎之有?是以下信而上不疑,位极而无逼上之嫌,势重而无专强之过。非圣人大贤,则不能也。其次如唐之郭子仪,威震主而主不疑,亦由中有诚孚而处无甚失也,非明哲能如是乎?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居近君之位而有获,其义固凶。能有孚而在道,则无咎,盖明哲之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实,是其中诚在于随善,其吉可知。嘉,善也。自人君至于庶人,随道之吉,唯在随善而已。下应二之正中,为随善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