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劳动地位及物的劳动手段之专有外,还有指导地位之专有。这种专有,常与劳动者离开获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虽然只是贷予式的,但能使企业的机能运行,同时可将劳动者(奴隶)变为私有的。
基于所有者和企业的指导者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可能,为人格的分离与合一。在第一种情形下,所有者可将其所有运用于家族,而成为财产的利害关系者,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近代的“食利者”,或许就像银行一样,可将在其处分下的一部分资产投资于实业,而成为盈利的利害关系者。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指导的地位既然为所有者所专有,结果必然产生家族和盈利经营的分离。这两者的分离,是近代经济制度的特质,而且是被法律强制实行的。在此情形下,盈利经营的准则在于其目标是朝着获利性原则的。但因为盈利经营的另一面,还有获得手段的专有,故其结果与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从盈利方面来看为非合理性的利益)。此事在企业者和所有者分离之时,其影响更为显著,因为在此情形下,专有的获得手段可以成为私人的投机对象,或者成为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的对象,所以此处又有非合理性的影响产生,虽然其性质是盈利投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