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感是责任感的起点。我们行为的后果应由他人来评价。他们把对这些后果的喜恶强加于我们;认为这些后果并非我们造成的,是疏忽所致而非刻意所为,或者是最高尚的行为过程中的偶然事件,都是徒劳的。他人的权威是强加于我们的。我们并不赞同,但不赞同并非内在的思维状态,而是一种最确定不过的行为。他人通过其行为向我们言说,而我们则毫不介意这种行为是否故意。我们总是认为,他人在再次做出某种行为时总是故意的。指责和反对的判断,其意义总是指向未来的,而非返回过去的。有关责任的种种理论可能不免模糊,但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人会愚蠢到向过去发难。赞同和反对能够对习惯和目标的形成产生影响,亦即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影响。个人的行为有待他人作出评判,以便对其未来的行为有所作用。人们逐渐学会了通过不断的仿效来接受他人的评判,而义务则成了一种自觉自愿的认同,即认识到行为都是属己的,其后果也源于我们自身。
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都是由社会环境为我们塑造的,这两方面的事实蕴含着,一切道德都是社会性的;这不仅仅因为我们应当考虑自身的行为给他人的福利所带来的后果,而且因为这本身即是事实。他人也会考虑我们的行为,并相应地对我们的行为作出反应。这种反应事实上会影响我们行为的意义,因此赋予意义也就不可避免,就像与物质环境的交往那样不可避免。事实上,当文明推动物质环境的发展,使之愈益人化时,物质能量和事件在人类活动中也就愈益发挥作用。不论我们是否认识到这一事实,我们的行为都受到社会的制约。